研究所管理制度建设
发布人:黄晓明  发布时间:2021-05-13   动态浏览次数:11

1、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研究所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研究所科研、管理、服务等管理关系。

3、每年建设领导小组向学校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4、制度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或修订制度名称及必要性;

2)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3)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制度制定修订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报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起草制度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方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各方向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7、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学校组织协调。

8、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9、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10、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学校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12、报送学校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13、学校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2)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3)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4)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学校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校长审阅。

14、规章草案通过后,由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15、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16、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7、 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18、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1)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2)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3)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4)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19、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2)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3)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20、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2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重点研究所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