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运行状况
 
规章制度

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规章制度

为规范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规章制度的管理,加强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规章制度建设,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建设任务与目标

1)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规章制度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省内外企业、中青年知名学者,来研究所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研究所在省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研究所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的仪器设备放置、分研究所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研究所。

2、管理体制

1)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成立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所建设的领导工作。

3)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设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研究所的关系及研究所的建设和发展,研究所主任应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4)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所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

5)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研究所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研究所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放研究课题等。

6)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研究所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研究所的专职人员编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由研究所主任与所在院(系)和人事处商定后聘用。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研究所主任和所在院(系)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研究所队伍,保证研究所的开放与运行。

7)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的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系),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研究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3、人员组成及职责

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只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研究所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1)研究所管理人员

研究所管理人员由研究所主任和秘书组成。

研究所主任对研究所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省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所秘书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研究所研究人员

研究所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研究所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研究所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3)实验技术人员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部分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研究所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并在其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和倾斜。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根据研究所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台数、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承担的实验工作量等综合核定。

4)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

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是研究所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研究所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研究所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研究所规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所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4、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2)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的建设经费由研究所和所在院(系)结合,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度划拨,专项管理。

3)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研究所主任负责。

4)经费使用的监督

①研究所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②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③研究所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④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5、重点研究所赔偿制

1)损坏仪器设备或研究所材料,根据情节轻重,应予经济赔偿。

2)在一般情况下,不违反操作规程,属于仪器、器材正常损耗,不予赔偿。

3)凡属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章,给国家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酌情赔偿。

4)属于严重违章,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必须从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

5)损坏仪器设备,要认真追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赔偿处理。要不断加强对研究所工作人员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

6)凡是属于个人负责所造成丢失的仪器设备,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酌情给予经济赔偿。

7)对于研究所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乱拆乱卸,发现乱拆乱卸者,认真追查责任,要批评教育并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

6、检查验收与奖励

1)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2)学校重点研究所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研究所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

3)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4)飞行器制造技术研究所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校内分配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仪器设备管理与运用

各项目购进仪器设备建帐建卡后一律由研究所主任或相关人员签字办理手续。

校内各项目互相借仪器器材,须经本房间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手续。

外公司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研究所主任批准,房间管理人员同意,并限期还回,还回仪器要及早进行检查、验收。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研究所主任要服从学校对仪器的调拨,并了解本研究所仪器使用情况,研究所主任根据情况,在本项目内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仪器设备。

(三)人员聘用及流动

1、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的岗位聘任原则,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2、按照研究所研究方向,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

3、研究所固定研究人员主要由研究所主任、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室主任、学术骨干、实验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各级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对有潜力并在近期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支持其工作。

4、研究所流动人员由研究所主任和各研究室主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名单,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设定流动研究人员岗位。

(四)重点研究所主任职责

1、研究所主任,应负责本研究所的长远建设及规划,并以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认真管理好研究所仪器设备,并在本研究所贯彻执行有关各项制度。

2、为科研生产顺利地进行,研究所要特别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可根据本室情况订出研究所操作规章制度。

3、制定本试验室职工个人岗位工作细则,将试验准备、试验室管理等工作具体到个人,明确本试验室试验技术人员的分工责任。

4、积极参与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需做的相关试验和检测工作。

5、负责科研过程中的现场试验和检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真正做到试验指导科研。

6、负责本试验室试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7、负责组织本研究所安全、卫生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8、当有特殊要求而仪器设备又不足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外单位进行。

9、在试验工作中,当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其他问题时,应负责及时报告有关技术领导,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10、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所实验员职责

1、各研究所配备实验员担任物资管理人员,协助研究所主任具体管好全研究所的物资及帐卡。

2、熟悉研究所、仪器室、准备室的规则,熟悉仪器任务知识,及时编制仪器采购计划,反馈仪器质量信息,对仪器要精心管理,科学存放,及时维护,保证仪器的完好。

3、注意培养自身良好的、科学的实验习惯,遵守研究所纪律,爱护设备,精心使用仪器,体现文明礼貌的作风。

4、研究所、仪器室、准备室的卫生工作,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训练防火器材的使用,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性能,定期完成维修保养工作。

5、物品的保管及使用工作。

6、每次实验完毕后,应立即检查设备有无缺损,如有缺损应提出处理意见。

7、实验员应定期检查研究所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完好情况,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提出维修方案并向相关人员提出维修通知。

8、实验员应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六)研究所管理制度建设

1、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研究所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研究所科研、管理、服务等管理关系。

3、每年建设领导小组向学校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4、制度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或修订制度名称及必要性;

2)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3)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制度制定修订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报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起草制度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方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各方向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7、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学校组织协调。

8、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9、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10、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学校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12、报送学校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13、学校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2)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3)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4)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学校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校长审阅。

14、规章草案通过后,由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15、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16、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7、 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18、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1)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2)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3)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4)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19、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2)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3)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20、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2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重点研究所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开放合作设想

研究所建制相对独立,实行“开放、竞争、联合、流动”的运行机制,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等,以项目管理、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为基本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研究所开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研究所开放运行管理水平。

1、研究所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在研究所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研究所主任负责制。设研究所主任一人,负责研究所的全面工作,设秘书一人,负责研究所的日常管理。研究所主任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在研究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研究所内部实行研究室及课题组的分级管理体制,责任到人。健全研究所考核措施,加强研究所人员的绩效和成果贡献考核,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科学、有效地管理各项基金,最大价值地进行基金运作。

2、研究所信息化管理与仪器设备的开放管理

通过研究所开放预约与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达到仪器设备的网络预约与实时在线管理,实现研究所资源的充分共享和科研仪器全天候开放,提高研究所的开放程度与设备使用效率。

建立严密的研究所规章制度,大型设备由专门研究技术人员负责使用与维护,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护基金,确保研究所正常运行。

3、研究所科研人员的开放管理

研究所科研人员采取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运行。固定人员致力于研究所重点方向的研究,保证研究所预期科研计划的圆满完成,由研究所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实行按需投岗,按岗聘任。流动科研人员采取项目招标和自主选题方式,聘请、吸引和凝聚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人员到研究所工作,联合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拓展研究思路,致力于研究领域的前沿热点方向,保持研究方向的先进性。

将研究所建设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和人才引进结合起来,鼓励正在完成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优秀青年科研工作者来研究所工作。每年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引进或吸纳博士进入研究所工作。

4、研究所研究课题的开放管理

对校内师生开放,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生毕业论文课题等提供研究条件和技术支持,实现资源的校内共享,促进科研合作,提升科研实力。

对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放,提供科研服务平台。在产品质量与自动控制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研究,为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升产品质量提供技术平台。

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大力资助创新性研究工作的开展。设立重点研究所主任基金,主要用于青年优秀人才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每年在研究所网站上公布研究方向、进行课题招标,吸引相关领域造诣深、水平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来研究所工作,提高研究所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对开放课题实施过程跟踪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提高开放基金的运作管理水平。

5、国内外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

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联合申请课题,合作项目开发;每年互派科研人员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积极接纳优秀访问学者来研究所从事合作研究。

同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术界保持良好的学术联系,支持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举办学术研讨会,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研究所讲学和合作科研。及时把握国内外学术动态和最新研究进展,促进学科交叉与渗透,提升研究所科研水平。

6、科研产出的开放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研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研究所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紧密结合行业科技创新需求,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研究成果的服务转让,推动产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产业科技含量。